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24民初1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东阿县刘集镇郭庄村扶贫互助社与董某、郭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阿县刘集镇郭庄村扶贫互助社,董某,郭某,郭某某,郭某1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4民初1137号原告:东阿县刘集镇郭庄村扶贫互助社。住所地:东阿县刘集镇郭庄村。法定代表人:郭中伟,理事长。被告:董某,女,1952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阿县。被告:郭某,男,198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阿县。被告:郭某某,男,198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阿县。被告:郭某1,男,1945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阿县刘集镇郭庄村扶贫互助社与被告董某、郭某、郭某某、郭某1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阿县刘集镇郭庄村扶贫互助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万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广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