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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民初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原告孟庆飞与被告黄飞利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飞,黄飞利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849号原告:孟庆飞。被告:黄飞利。原告孟庆飞与被告黄飞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孟庆飞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庆飞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孟庆飞负担。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立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