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民初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原告孟庆飞与被告黄飞利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飞,黄飞利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849号原告:孟庆飞。被告:黄飞利。原告孟庆飞与被告黄飞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孟庆飞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庆飞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孟庆飞负担。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立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