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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211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天津市鸿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鸿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11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鸿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崇安里10号,组织机构代码74910665-9。法定代表人徐鹏,总经理。被执行人:胡健,男,198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鸿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24681号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肖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