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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02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李某某、冉某某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冉某某,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02执28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人:冉某某。被执行人:某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韦某某。申请执行人韦某某、冉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6)桂12民终15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某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韦某某、冉某某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立案号为(2017)桂1202执281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执行人购房款107141元,本案执行费1507元。在执行过程中,已经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某某公司银行存款115982元(包括执行费1507元),现已经支付114475元(包括利息7334元)给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12民终15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胤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