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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执2357、23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大道支行申请执行王淑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大道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2357、23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大道支行。被执行人王淑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6)川成蜀证执字第866号、877号执行证书,于2017年4月12日受理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大道支行申请执行王淑琼借款合同纠纷两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淑琼车牌号为川XXXX**的欧旅牌汽车及车牌号为川XXXX**的古思特加长版汽车予以查封并扣押。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执行员 刘 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雄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