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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周红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兵,周红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刑初338号自诉人王志兵,男,197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人周红选,男,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自诉人王志兵以被告人周红选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周红选已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诉人王志兵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周红选的控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王志兵撤回自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王志兵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第二天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东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倩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