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4执1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1275刘光与周崇刘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光,周崇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4执1275号申请执行人刘光,男,1971年2月27出生,汉族,农民,住泗洪县。被执行人周崇刘,男,1958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泗洪县。依据(2016)苏1324民初第249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周崇刘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刘光49999元,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600元,由周崇刘承担。经申请执行人刘光申请,2017年2月23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3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周崇刘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7年3月9日,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忠民执行员 杨 政执行员 李 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沈文斐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