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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24民初1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于博深与崔成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博深,崔成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24民初1357号原告:于博深,男,1988年3月16日出生,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崔成叶,男,45岁,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原告于博深与被告崔成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博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0元,减半收取715元,由原告于博深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雪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