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24民初1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于博深与崔成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博深,崔成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24民初1357号原告:于博深,男,1988年3月16日出生,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崔成叶,男,45岁,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原告于博深与被告崔成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博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0元,减半收取715元,由原告于博深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雪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