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执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伟、李雨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李雨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保14号申请人李伟,女,汉族,1981年1月5日出生,住×,居民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李雨洋,男,汉族,1988年3月26日出生,住×,居民身份证号码×。申请人李伟诉被申请人李雨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伟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房屋,申请人以×的房产,担保人郑皓天以其位于×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雨洋名下位于×房屋。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振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