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02民初18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董祯祯与彭启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祯祯,彭启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02民初1898号之一原告:董祯祯,女,197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委托代理人:陈汉(系原告丈夫),男,19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委托代理人:胡明波,湖北云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彭启云,男,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委托代理人:吉祥生,北京市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放弃、变更、承认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提起反诉、上诉,代交、代领诉讼费用、执行款。康丛林,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董祯祯诉被告彭启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祯祯的委托代理人陈汉、胡明波,被告彭启云及其委托代理人吉祥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彭启云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反诉,现被告彭启云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反诉。本院认为:被告彭启云申请撤回对原告董祯祯的反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告彭启云撤回对原告董祯祯的反诉。案件受理费14196元,减半收取7098元,由被告彭启云负担。审 判 长 张演爱人民陪审员 郑祖萍人民陪审员 王道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振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