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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2民初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蓬莱市小门家镇大迟家村村民委员会与枣庄市蓬莱阁沙发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蓬莱市小门家镇大迟家村村民委员会,枣庄市蓬莱阁沙发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2民初724号原告:蓬莱市小门家镇大迟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蓬莱市小门家镇大迟家村。法定代表人:迟耀伟,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徐军,枣庄市中至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枣庄市蓬莱阁沙发厂,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青檀南路路西。法定代表人:迟世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望发、郝坤,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蓬莱市小门家镇大迟家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枣庄市蓬莱阁沙发厂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二O一七年五月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枣庄市蓬莱阁沙发厂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蓬莱市小门家镇大迟家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枣庄市蓬莱阁沙发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由原告蓬莱市小门家镇大迟家村村民委员会承担。审判员  杨园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