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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8财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恩太、刘建忠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恩太,刘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8财保187号申请人:王恩太,男,回族,住山东省东明县。委托代理人:王长春,男,回族,住山东省东明县。系申请人王恩太之子。被申请人:刘建忠,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申请人称,2013年7月17日,被申请人刘建忠与杨建国以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向申请人王恩太借款20万元,约定2013年10月17日还款。借款到期后,申请人王恩太多次催要至今未还。申请人王恩太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刘建忠名下在山东省菏泽市御河丹城8-32001号房产,并提供王长华所有的鲁R×××××号小型轿车作为担保,担保数额为20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建忠名下在山东省菏泽市御河丹城8-32001号房产一年。查封王长华所有的鲁R×××××号小型轿车一年。上述查封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转移、买卖和设定抵押、担保等他项权利。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黄秋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俊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