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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02执恢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上栗县天翼贸易有限公司、张兴忠等买卖合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栗县天翼贸易有限公司,张兴忠,周艳萍,张兴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恢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栗县天翼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东源乡东源村法定代表人文志良。被执行人张兴忠,男,46岁,1970年5月21日出生,证件号码360302197005213519,地址江西省被执行人周艳萍,女,43岁,1974年5月15日出生,证件号码360302197405153527,汉族,地址萍乡市被执行人张兴豪,男,53岁,1963年7月8日出生,证件号码360302196307083532,汉族,地址萍乡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张兴忠、周艳萍、张兴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张兴忠、周艳萍、张兴豪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兴忠所有的在萍乡农村商业银行白源支行的存款1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龚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