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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81民初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匡建明诉被告叶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匡建明,叶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81民初674号原告:匡建明,女,生于1968年12月5日,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剑军,四川诚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红,女,生于1976年12月29日,汉族。原告匡建明诉被告叶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匡建明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匡建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匡建明撤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匡建明负担。审判员  李学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