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冀俊秀、王志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冀俊秀,王志安,马改弟,王子腾,王杏丹,王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保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冀俊秀,1970年10月4日出生,住河北省顺平县。申请执行人:王志安,男,1948年12月19日出生,住河北省顺平县。申请执行人:马改弟,女,1948年11月24日出生,住河北省顺平县。申请执行人:王子腾,男,2003年11月4日出生,住河北省顺平县。申请执行人:王杏丹,女,1993年11月4日出生,住河北省顺平县。被执行人:王斌,男,1976年7月6日出生,住河北省顺平县本院在执行王斌与冀俊秀、王志安、马改弟、王子腾、王杏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斌入狱后,其自身及家中无财产赔偿。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线索提供表》与被执行人王伟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及有关情况申报表》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王斌的银行账户、工商、车辆、房屋登记信息,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10月17日,报请保定市市级国家司法救助批准,已为申请执行人冀俊秀、王志安、马改弟、王子腾、王杏丹实施司法救助金额为伍万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全和审判员 周跃进审判员 张济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