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梁永正、麦正欢犯走私、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永正,麦正欢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刑初84号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永正,男,1988年8月13日出生,壮族,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2016年8月31日因涉嫌走私、贩卖毒品被成都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涉嫌犯走私、贩卖毒品罪,经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成都海关缉私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辩护人黄淇,广西鹅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麦正欢,男,1981年4月6日出生,壮族,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住田东县。2016年9月1日因涉嫌走私、贩卖毒品被成都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涉嫌犯走私、贩卖毒品罪,经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成都海关缉私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辩护人梁方,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成检公诉刑诉〔2017〕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永正、麦正欢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2017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黎莉出庭支持公诉、书记员李海担任公诉记录,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永正通过QQ和skype等聊天软件与美国商家岳岩进行联系,商议从美国加州通过邮寄的方式走私大麻进境,并通过网络贩卖给国内的下家。梁永正从美国走私大麻进境进行销售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让岳岩从美国直接寄给国内的买家,其中查明宋杨以此方式于2016年1月至6月先后6次向其购买大麻2100克,共支付人民币10.858万元。二是由被告人麦正欢代梁永正收货并按照梁永正的指示进行销售,从2015年7月至2016年8月麦正欢共替梁永正收取大麻包裹13件,共计5000克,并将这些大麻陆续发货全国各地,收取报酬6.627万元。2016年8月31日,民警在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太平街新隆巷口将梁永正挡获,同日在右江区梁永正住所发现疑似大麻,净重5.79克。2016年8月31日,民警在广西田东县金穗路四季鲜大排档将麦正欢挡获,同日在田东县平马镇麦正欢居所发现疑似大麻,净重59.82克。经抽样送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净重为5.79克、59.82克疑似大麻中均检出四氢大麻酚。为证明上述指控,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了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梁永正、麦正欢明知是毒品而通过邮寄方式多次走私大麻入境,并多次利用网络贩卖至全国各地,情节严重,应当以走私、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永正当庭认罪,承认起诉指控的基本事实,同时辩解涉案毒品数量没有指控的那么多,宋杨支付的10.585万元不足以购买2100克大麻,在其住所查获的5.79克大麻是在百色当地购买的,并非其走私进境的。梁永正辩护人对指控罪名不持异议,提出宋杨通过被告人梁永正购买大麻的数量应按宋杨支付毒资总额除以75元/克认定为1411克,梁永正指使被告人麦正欢收取进境大麻应认定为7次、每次数量为300克,梁永正走私、贩卖大麻的总量应认定为3511克。被告人麦正欢在一审辩论终结前承认起诉指控的基本事实。麦正欢辩护人对指控罪名不持异议,提出被告人麦正欢系本案从犯。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永正利用QQ、skype等即时通讯工具与在美国的上家“岳岩”联系,从美国走私毒品大麻叶进境;梁永正同时利用QQ向境内下家销售走私进境的大麻叶。2015年6月起,梁永正通过QQ雇佣、指挥被告人麦正欢,为其接收“岳岩”寄自美国的毒品包裹,拍摄大麻叶照片供其招徕下家,并根据其提供的境内下家信息对入境大麻叶进行重新分装、邮寄。梁永正按照15元/克的价格向麦正欢支付报酬。2015年7月至2016年8月,麦正欢根据梁永正指挥,接收走私进境的12批共计4900余克大麻叶,重新分装、邮寄其中的4800余克,取得梁永正支付的前11批报酬6.627万元。2016年1月起,宋杨(已判决)通过QQ向梁永正购买大麻叶。梁永正收取宋杨支付的毒资后,由“岳岩”直接通过国际邮件向宋杨寄递大麻叶。2016年2月至5月,宋杨陆续向梁永正实际控制的支付宝账户及其本人银行账户转入毒资10.585万元。之后宋杨分批收到走私进境的1600余克大麻叶。2016年6月8日,宋杨在收取毒品包裹后被民警挡获。宋杨到案后交代了梁永正的有关情况。2016年8月31日,民警先后在广西百色市右江区、田东县平马镇挡获梁永正、麦正欢,并从梁永正住所查获大麻叶5.79克,从田东县平马镇新百通金穗二巷×号楼×××房麦正欢居所查获已经分装尚未邮寄的大麻叶3包共计59.82克。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挡获经过。2.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称量笔录。3.检验报告、鉴定文书更正函。4.现场检测报告书。5.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电子证据光盘、聊天记录。6.全球邮政特快专递(EMS)进出境国际邮件综合信息系统数据查询结果。7.韵达速递快递面单。8.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王碧晨、毛某某因持有大麻被行政拘留五日,周欣被行政拘留十四日。9.支付宝账户信息。10.以唐元平名义开立的支付宝账户(绑定电子邮箱atr×××8@163.com)交易记录。11.中国工商银行百色分行财产查询结果。证实:(1)梁永正622203211000××××××5等账户从2014年下半年至案发前,长期存在以唐元平等多人名义开立的支付宝账户频繁转入大量资金。(2)麦正欢621226211000××××××4等账户从2015年7月至案发前,由以唐元平等多人名义开立的支付宝账户转入资金18笔,共计6.627万元。12.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产品资料查询。13.宋杨支付宝账户交易记录。1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交易对账单。15.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回执)。16.本院(2016)川01刑初134号刑事判决书。17.证人周某、王某某、毛某某、高某某证言。18.证人唐某某证言。19.证人黄某某证言。20.证人梁某某证言。21.证人黄某某证言、辨认笔录。22.证人凌某某证言。23.证人麦某某证言。24.证人罗某某证言。25.被告人梁永正当庭供述。26.被告人麦正欢供述。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事实关联,经庭审举证、质证无疑,予以采信。关于梁永正辩护人所提走私毒品进境的次数应认定为7次的辩护意见,经查,梁永正向麦正欢支付走私、贩卖毒品报酬的行为特征是:麦正欢完成每批毒品的接收和重新分装、邮寄后,按照麦正欢参与走私、贩卖的毒品数量计克发放。2015年7月25日至2016年8月11日,麦正欢分11批18笔收到梁永正实际控制的支付宝账户支付的报酬。此时,本案最后1批大麻叶尚未走私进境。而进出境国际邮件综合信息系统数据查询结果不论从时间段上还是从收件人姓名上都不能完整涵盖“ZhouSheng”接收毒品包裹的情况。综上,梁永正、麦正欢走私、贩卖毒品的次数认定为12次。此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梁永正所提涉案毒品数量没有指控的那么多的辩解和梁永正辩护人所提涉及梁永正毒品数量为大麻3511克的辩护意见,经查:第一,梁永正、麦正欢相互印证的供述证实,麦正欢根据梁永正指挥接收大麻叶并重新分装、邮寄的报酬为15元/克;财产查询结果证实,截至2016年8月11日麦正欢从梁永正处取得报酬6.627万元;据此认定梁永正、麦正欢共同走私、贩卖的前11批毒品数量共计大麻叶4400余克。第二,skype聊天记录反映,2016年8月10日,梁永正以“2强2梦1g”的暗语向“岳岩”再次购买大麻叶进境,并提出“到了再结全款”;麦正欢收到邮寄进境的大麻叶2天后,梁永正银行账户向岳岩银行账户转入3万元。同期,“岳岩”根据大麻叶品种不同通过skype对梁永正报价为45~55元不等,梁永正向“岳岩”表示其购买大麻叶的价格都是45元。结合麦正欢到案后稳定供述该次接收大麻叶的数量为500克,就低认定梁永正、麦正欢共同走私、贩卖的第12批毒品数量为大麻叶500克。第三,宋杨供述其向梁永正购买大麻叶1750克,另代梁永正邮寄大麻叶350克。QQ聊天记录结合宋杨支付宝账户交易记录证实,宋杨向梁永正购买大麻叶的价格从最初的均价75元/克起逐渐下降,并在2016年5月以前为此陆续支付4.885万元;据此就低认定2016年5月以前梁永正向宋杨走私、贩卖的毒品数量为大麻叶600余克。QQ聊天记录结合财产查询结果证实,宋杨2016年5月18日汇款购买大麻叶的数量为500克,同月27日汇款购买的数量亦为500克(实际取得497.6克);据此就低认定梁永正向宋杨走私、贩卖的毒品数量共计大麻叶1600余克。QQ聊天记录还反映,梁永正另有要求宋杨代其发货、承诺给予提成的行为。第四,在梁永正住所查获的大麻叶5.79克,因本案中梁永正具有不直接接触进境毒品的行为特征,在案证据也不能证明该5.79克属本案进境毒品的一部分,加之梁永正稳定供述系买来供其本人吸食,不计入梁永正及麦正欢走私、贩卖毒品的数量。在麦正欢居所查获的大麻叶59.82克,属梁永正、麦正欢共同走私、贩卖的第12批毒品的一部分。综上,梁永正走私、贩卖毒品的数量认定为大麻叶6500余克,麦正欢走私、贩卖毒品的数量认定为大麻叶4900余克。此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永正多次通过从其美国上家“岳岩”处购买毒品、指挥被告人麦正欢在境内收发,以及收取下家宋杨毒资后由“岳岩”直接向宋杨邮寄毒品包裹等方式,走私、贩卖大麻叶6500余克,其行为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麦正欢明知其接收的国际邮件为毒品包裹,仍通过根据梁永正指挥多次接收并重新分装毒品、邮寄给梁永正指定的下家等方式,走私、贩卖大麻叶4900余克,其行为亦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梁永正、麦正欢的行为均属多次走私、贩卖其他少量毒品,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梁永正、麦正欢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梁永正负责联系上下家、出资购买毒品、确定毒品走私进境后的邮寄对象,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麦正欢根据梁永正提供的信息接收、分发进境毒品包裹,并拍摄毒品照片供梁永正招徕下家,从梁永正处取得报酬,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予以减轻处罚。从被告人梁永正、麦正欢处扣押在案的大麻叶,属违禁品,应予没收、销毁。从被告人梁永正、麦正欢处扣押在案的手机、银行卡、塑封袋、包装袋、纸箱、封口机、电子秤等,属供犯罪所用的被告人本人财物,应予没收。从被告人梁永正处冻结在案的工商银行存款11.019549万元、海通证券资金21.72644万元、陕西黑猫股票450股,经查,梁永正工商银行账户系其向上家支付毒资、收取下家支付的毒赃的账户,且梁永正当庭供述下家向其支付的毒赃均进入该账户。梁永正从事毒品犯罪期间,划入其海通证券户内用于股票交易的资金也全部来自该账户。故扣押、冻结在案的上述32.745989万元及陕西黑猫股票450股收益,均认定为毒资、毒赃,属供犯罪所用的被告人本人财物及违法所得,应予没收。从被告人梁永正处扣押在案的现金9000元,虽不能证明确系毒资、毒赃,但可供本案财产刑执行之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永正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30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麦正欢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扣押在案的大麻叶65.61克、手机、银行卡、塑封袋、包装袋、纸箱、封口机、电子秤等予以没收;从梁永正处冻结在案的存款和资金32.745989万元及其孳息、陕西黑猫股票450股收益予以没收;对麦正欢违法所得6.627万元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曾 执审 判 员 徐贵勇人民陪审员 金草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