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002民初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张旗山与袁宏光、于慧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旗山,袁宏光,于慧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002民初503号原告:张旗山,男,196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树国,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宏光,女,196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于慧媛,女,1987年11月26日,汉族。原告张旗山为与被告袁宏光、于慧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鲁波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8日及2017年5月22日分别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旗山的委托代理人赵树国,被告袁宏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慧媛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张旗山诉称:2016年4月28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20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利息以月利4000.00元计算,于2016年10月28日一次还清。被告袁宏光以其名下一处房产作为抵押,并承诺若不能依约还款愿负一切责任及相关费用。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二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脱不还,直至今日。原告认为,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关于月息4000.00元一事,依据相关法律的过高,现调整为月利息2%。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本金并支付直至本金全部还清之日的利息。判决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2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2%计算,即24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袁宏光辩称:本金不是12万元。借款3次3万元,本金是9万元。月利息7分,每月利息6600元,大概给了一年。因为生意赔了,所以利息就没有给上,原告说利息减到3分5-4分,总计算到12万元,包括利息及本金。之后每月按照4000元计算利息。被告于慧媛未答辩,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8日,被告袁宏光、于慧媛向原告张旗山借款人民币120000.00元,约定月息4000.00元,2016年10月28日还清。当日,原告张旗山通过中国建设银行汇款人民币110000.00元,2016年4月29日给付现金100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袁宏光、于慧媛未还款。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张旗山提供的收条、借条、汇款凭条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举证、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张旗山与被告袁宏光、于慧媛达成借款约定,并由被告袁宏光、于慧媛出具借条一张,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均应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责任。现依据原告张旗山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已提供120000.00元出借给被告袁宏光、于慧媛,被告袁宏光、于慧媛应如期还款。现二被告未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偿还原告张旗山的欠款。双方约定的月息4000.00元过高,故应按照年息24%计算。被告袁宏光的辩解,证据不足,本院对其辩解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袁宏光、于慧媛偿还原告张旗山人民币120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息24%计算)。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如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48.00元,由被告袁宏光、于慧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鲁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晨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