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民抗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大同市兴隆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大同市卫生局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大同市兴隆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大同市卫生局,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民抗4号抗诉机关: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大同市兴隆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南关街小东门4号。法定代表人:张玉富,该公司经理。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大同市卫生局,住所地:大同市迎宾园机关综合办公楼13楼。法定代表人:刘国庆,该局局长。申诉人大同市兴隆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大同市卫生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同商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山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晋检民(行)监[2016]14000000042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王菊萍审判员 杨如珍审判员 车俊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