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执39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余姚市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余姚市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诸铁成,陈建荣,杨先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398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四明西路728-742号。组织机构代码08478767-1。代表人:陈统理,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余姚市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鹿亭乡上庄村。组织机构代码14465573-5。法定代表人:诸铁成。被执行人:诸铁成,男,1977年7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住浙江省余姚市。被执行人:陈建荣,男,1974年2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杨先钵,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住浙江省三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被执行人余姚市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诸铁成、陈建荣、杨先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1日10时起至2017年5月12日10时止在浙江省宁波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余姚市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星桥紫桂公寓初阳苑7幢1单元102室的房地产。2017年5月12日买受人石洪斌(公民身份号码:)以171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余姚市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星桥紫桂公寓初阳苑7幢1单元102室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余房权证星移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杭余国用(2012)第04615号]归买受人石洪斌(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上述房屋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石洪斌时起转移;二、买受人石洪斌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过户时的相关费用由买受人石洪斌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