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执23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杨自磊、田永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自磊,田永生,徐信尊,田光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23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自磊,男,196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田永生,男,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徐信尊,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田光斋,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自磊与被执行人田永生、徐信尊、田光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7)鲁0323执23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家永审判员 王 涛审判员 崔宝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