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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01民初1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云南变压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攀钢集团西昌钢钒有限公司、攀钢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变压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攀钢集团西昌钢钒有限公司,攀钢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01民初1230号原告:云南变压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源路71号。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91530000713402501X。法定代表人:李淑芳,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古琨、刘和毕,系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攀钢集团西昌钢钒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经久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91513401MA62H9WN95。法定代表人:肖明富,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世禄、徐晓巍,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攀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向阳村。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510400000035558。法定代表人:张大德。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变压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攀钢集团西昌钢钒有限公司、攀钢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变压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变压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50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马 秋审 判 员  罗晓欧人民陪审员  张荣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钟继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