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2执1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太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拍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太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福建鑫晶山淤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2执1190号申请执行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太支行,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福建鑫晶山淤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本院在执行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太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与福建鑫晶山淤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拍卖合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福建鑫晶山淤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执行数额以履行本案债务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志猛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伟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