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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9执1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付艳萍与孙中伟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艳萍,孙中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9执1490号���请执行人付艳萍,女,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孙中伟,男,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建平县。申请执行人付艳萍与被执行人孙中伟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429民初635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孙中伟名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县三家营业所621799234000603****账户内的存款7250.00元。二、冻结被执行人孙中伟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建平农贸分理处622848221847402****账户内的存款72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玉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三日书记员  肖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