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初10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新兴隆禽蛋有限公司于颖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兴隆禽蛋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10981号原告: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胡某。委托代理人李某,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新兴隆禽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于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新兴隆禽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诉处理。审判审判员 蔡 奕 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珊谦(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