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哈尔滨赛尔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华通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赛尔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华通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836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赛尔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发区南岗集中区18栋615室。法定代表人张兆宾,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华通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工业园区A区星海路4号。法定代表人张海清,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赛尔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华通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拖欠货款人民币346649.4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500元、执行费5100元,尚无执行回款。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且车辆及房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辉审判员 徐志鹏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 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