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刑终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张金友敲诈勒索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金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刑终99号原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金友,男,1964年4月5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宁城县。无前科。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5月8日被辽宁省阜新市公安局太平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城县看守所。宁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宁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金友犯敲诈勒索罪、合同诈骗罪一案,于二○一六年三月三十日作出(2016)内0429刑初5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金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金友犯合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宁城县人民法院重审。宁城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作出(2016)内0429刑初24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金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等,认为该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一)寻衅滋事罪的事实2012年7月2日,宁城县国土资源局因被告人张金友经营的宁城县俊盛红砖有限公司非法占用本组集体独立工矿用地,对其作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39.22亩,恢复土地原状,罚款人民币52292元”的处罚决定。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张金友以宁城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不当造成其经营的砖厂停产要求赔偿损失为由多次上访要求政府赔偿其损失,在宁城县国土资源局对其上访问题进行答复后,被告人张金友又多次到中南海周边及联合国开发署前等处非正常上访,并向宁城县人民政府索要人民币280万元。迫于其非访的压力,宁城县政府与被告人张金友于2015年2月28日达成协议:政府给付被告人张金友救助、补偿款人民币45万元,此款于2015年4月1日前付20万元,2016年4月1日前付15万元,2017年4月1日前付10万元;张金友息诉罢访。被告人张金友签订了息诉罢访承诺书,并于2015年4月18日支取人民币20万元。2014年12月25日,被告人张金友与村民张子发、王希昌联名以书面形式向宁城县检察院举报天义镇红庙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王利成有贪污及贿选行为,被告人等举报王利成的举报材料转宁城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后,宁城县纪律检察委员会组成调查组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被告人等举报的事实基本失实,2015年5月14日,调查组将调查结果反馈给与被告人张金友联名举报的王希昌和张子发。2015年5月至11月,被告人张金友以举报本村支部书记王利成贪污以及索要生活费并给其儿子安排工作为由,数次进京非访,并以不给钱就进京非访相要胁,宁城县天义镇人民政府在被告人张金友所在的红庙子村包村工作人员李某1、王某1迫于被告人张金友非访的压力于2015年6月5日给张金友5000元,被告人张金友承诺两个月内不到北京上访,2015年8月6日,又给张金友5000元,被告人张金友承诺两个月内不上访。2015年10月13日,李某1、王某1又给张金友20500元,被告人张金友承诺3个月内不再上访。(二)合同诈骗罪的事实宁城县俊盛红砖有限公司(原名为宁城县红庙子胜利砖厂、宁城县俊盛砖厂)由被告人张金友和姜凤阁、张海枝、张福财、李国平等五人于1996年投资成立,建厂之初,被告人张金友与原榆树林子乡红庙子村第八村民组签订《土地使用转让合同》一份,砖厂租用第八村民组土地60亩。使用期限自1996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日,使用费每年15000元。至2000年姜凤阁、张海枝、张福财、李国平均撤出砖厂。其后,俊盛红砖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经营者为张俊盛,实际由被告人张金友和其妻子杨春雨经营。2012年6月,姜凤阁等人多次实名举报俊盛红砖有限公司非法占地并到宁城县国土资源局及县政府上访。2012年7月2日,宁城县国土资源局对俊盛红砖有限公司进行了立案查处,因被告人张金友经营的宁城县俊盛红砖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红庙子村八组集体独立工矿用地39.22亩而作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39.22亩,恢复土地原状,罚款人民币52292元”的处罚决定。2012年11月13日,宁城县国土资源局向宁城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2年11月19日,宁城县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2012年9月的一天,俊盛公司烧窑工李某2见被告人张金友有病,其妻子杨春雨又是个女的,管理砖厂费劲,就和杨春雨说是否把砖厂包出去,他有个老乡李某3在阜新开砖厂挺有实力,他可以问问李某3能不能来这边承包砖厂。杨春雨将此事告诉被告人张金友后,张金友告诉李某2让他联系,并告诉他承包也行,卖了也行。李某3来砖厂找李某2,见面后李某2领李某3见了张金友和杨春雨,李某3到张金友家谈的砖厂承包的事情,李某3问张金友两口子有没有外债,杨春雨告诉李某3有点不多,跟你承包砖厂没关系。2012年10月8日,李某3向被告人张金友和其妻子杨春雨预付承包费5万元,2012年10月27日预付承包费20万元。2012年10月31日原宁城县俊盛砖厂申请变更登记为有限公司,2012年11月7日宁城县俊盛红砖有限公司成立,被告人张金友为法定代表人,投资者为张金友及其妻子杨春雨和张俊盛,营业期限自2012年11月7日至2032年11月6日。2012年11月26日,宁城县俊盛红砖有限公司向宁城县国土资源局交纳采矿权使用费11000元,2012年12月3日宁城县国土资源局为宁城县俊盛红砖有限公司颁发了《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自2012年12月3日至2014年12月3日。2012年11月14日,经申请执行人罗某申请,本院裁定查封了宁城县俊盛红砖有限公司非真空挤砖机一台,2012年12月4日查封俊盛公司砖窑一座。2012年12月10日,在被告人张金友家,被告人张金友与其妻杨春雨(另案)隐瞒其经营的宁城县俊盛红砖有限公司因非法占地被处罚和公司部分设备被法院查封的事实,与李某3签订了《俊盛红砖有限公司砖厂承包合同》,将砖厂承包给李某3,2013年1月17日,李某3向被告人张金友及其妻杨春雨支付承包费25万元,2013年3月8日支付承包费15万元。合同签订后,李某3从阜新拉来真空挤砖机等设备进入俊盛砖厂,雇人维修设备和砖窑,并开始储备煤矸石为来年生产作准备。2013年3月11日,被告人张金友及其妻子杨春雨的债权人张艳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以(2013)宁民保字第025号裁定书查封了宁城县俊盛红砖有限公司的变压器一台、红砖坯子100万块、大罐2个、水皮车9台、装窑车6台,拖拉机1台,切皮机、小块机各一台,粉碴机一台。李某3此时得知了宁城县俊盛红砖有限公司的大窑等被查封和因非法占地受到处罚的情况,因俊盛红砖有限公司的主要财产被查封及非法占地被处罚,合同无法继续履行,2013年3月13日,被告人张金友的妻子杨春雨与李某3经协商俊盛公司未被查封的部分设备折价40900元给李某3,李某3将这些财产连同自己带到俊盛公司的设备拉回阜新撤出俊盛公司,宁城县俊盛红砖有限公司自此停产倒闭。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李某3的陈述、证人周某、李某4、王某2、李某1、王某1等人的证言、户籍信息、训诫书、非访情况说明、息诉罢访承诺书、光盘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金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俊盛公司因非法占地被处罚的事实和俊盛公司砖窑、砖机被查封的事实真相,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李某3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案发前经被告人张金友之妻杨春雨与被害人李某3协商以其所有的俊盛公司部分设备折价40900元给被害人李某3应从被告人的犯罪所得中扣除。被告人张金友举报王利成贪污等行为经相关部门调查予以答复后,仍多次进京非访,并以非法上访向包村工作的镇政府工作人员施加压力索要钱财情节严重,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个人财物,也妨害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金友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违法所得应予追缴,发还被害人。根据被告人张金友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张金友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追缴违法所得639600元,发还被害人。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金友不服,以”我曾口头通知李某3我砖厂的砖机、砖窑被法院保全,我没有隐瞒此事,我也没有非法占有李某3的65万元承包费,所以,我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关于寻衅滋事罪,我曾多次到宁城县纪检委询问调查结果,因没有结果,才进行的正常上访,并非寻衅滋事,要求改判其无罪”等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诉。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寻衅滋事的事实2012年7月2日,宁城县国土资源局因上诉人张金友经营的宁城县俊盛红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盛公司)非法占用本组集体独立工矿用地,对其作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39.22亩,恢复土地原状,罚款人民币52292元”的处罚决定。2013年至2015年,上诉人张金友以宁城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不当造成其经营的砖厂停产要求赔偿损失为由,多次上访要求政府赔偿其损失,在宁城县国土资源局对其上访问题进行答复后,张金友又多次到中南海周边及联合国开发署前等非上访地上访,并向宁城县人民政府索要人民币280万元。迫于其非访的压力,宁城县政府与上诉人张金友于2015年2月28日达成协议:政府给付张金友救助、补偿款人民币45万元,此款于2015年4月1日前付20万元,2016年4月1日前付15万元,2017年4月1日前付10万元;张金友息诉罢访。张金友签订了息诉罢访承诺书,并于2015年4月18日支取人民币20万元。2014年12月25日,上诉人张金友与村民张子发、王希昌联名以书面形式向宁城县检察院举报天义镇红庙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王利成有贪污及贿选行为,上诉人等举报王利成的举报材料转宁城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后,宁城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组成调查组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上诉人等举报的事实基本失实,2015年5月14日,调查组将调查结果反馈给与张金友联名举报的王希昌和张子发。2015年5月至11月,张金友以举报本村支部书记王利成贪污以及索要生活费并给其儿子安排工作为由,数次进京非访,并以不给钱就进京非访相要胁,宁城县天义镇人民政府在上诉人张金友所在的红庙子村包村工作人员李某1、王某1迫于张金友非访的压力,于2015年6月5日给张金友5000元,张金友承诺两个月内不到北京上访,2015年8月6日,又给张金友5000元,张金友承诺两个月内不上访。2015年10月13日,李某1、王某1又给张金友20500元,张金友承诺3个月内不再上访。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5年8月10日治安管理大队接到天义镇李某1报案称:2015年以来,宁城县天义镇红庙子村张金友多次进京非访,其和政府工作人员到北京接访时,在给张金友做工作时,张金友称给儿子安排工作,给5000元就保证两个月不上访,为了完成工作任务,不得不与2015年6月5日、8月6日分两次给张金友1万元。接到报警后,治安大队民警迅速赶至现场,开展调查取证工作。2、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张金友在××县开办的红砖厂被宁城县国土资源局责令停产后,他就到宁城县政府、赤峰市政府、北京市有关部门上访。2015年2月,宁城县政府与张金友协商,给张金友45万元救助、补偿款,张金友承诺不再上访。张金友取得20万元补偿款后,又以王利成等人违法乱纪为由多次到北京上访。2015年,他(李某1)受政府指派,多次到北京接非访的张金友。张金友不回来,说就在北京非访,给当地政府记账(给政府施加压力)。后来张金友说要30500元钱,再给张金友的儿子安排工作,张金友保证七个月不进京非访。迫于工作压力,他给了张金友28500元人民币,王某1给张金友2000元人民币。3、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自2014年和2015年,他到北京接在京上访的张金友。张金友提出政府每天给付其生活费100元,并给其儿子安排工作,否则就继续上访,长期在北京驻扎。他迫于接访工作压力,给了张金友人民币2000元。4、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他是宁城县信访局局长。2012年7月,张金友在××县开办宁城县俊盛红砖有限公司生产红砖。因其未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批,擅自占用集体土地,被宁城县国土资源局处罚,并不允许其使用未审批的土地,张金友的砖厂因此没能生产。自2013年至2015年,张金友以要求宁城县人民政府赔偿其砖厂停产损失人民币280万元为由,20余次到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张金友多次扬言,如果政府不给其赔偿,就进京非访,给当地政府记账,永不息访,还写下遗书,扬言到北京自杀。宁城县人民政府迫于张金友非访压力,与张金友协商。张金友同意宁城县人民政府赔偿其人民币45万元,就不再上访。政府为此同意分三期给付其人民币45万元,并于2015年4月10日支付给张金友人民币20万元,张金友签订了”息诉罢访承诺书”。张金友支取20万元后,又以村支书王利成贪污和其本人砖厂损失为由,多次到北京非正常上访。5、证人李某4的证言证实,他是宁城县信访局副局长。2012年,张金友在××县开办宁城县俊盛红砖有限公司。因张金友开办的红砖公司部分土地未办理审批手续,宁城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责令其停产。此后,张金友多次到宁城县政府、赤峰市政府、国家信访局等部门上访,要求政府赔偿其停产损失人民币280万元,并扬言,如果政府不给赔偿,就永不息访。自2014年至2015年7月,张金友到北京天安门及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28次。宁城县人民政府迫于张金友非访压力,与张金友协商,张金友同意宁城县人民政府赔偿其人民币45万元,就不再上访。政府为此同意分三期给付其人民币45万元,并于2015年4月10日支付给张金友人民币20万元,张金友签订了”息诉罢访承诺书”。张金友支取20万元后,又以村支书王利成贪污为由,多次到北京非正常上访。6、证人李某5的证言证实,自2013年,张金友开始进京上访,他配合宁城县国土资源局、宁城县信访局及天义镇政府工作人员到北京劝访20余次。张金友提出政府每天给付其生活费100元,并给其儿子安排工作,否则就继续上访,长期在北京驻扎。7、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张金友的砖厂因手续不合法被关停后,就多次到北京上访。2014年9月下旬,张金友又到北京上访,他和宁城县土地局的工作人员到北京接张金友,张金友就是不回宁城,要去闯线(到中南海等地非访),还扬言到天安门自焚。他们担心张金友在京非访,就带张金友到湖北省宜昌游玩六七天。2015年4月29日,他们又到北京接张金友,张金友不回宁城,提出去天津女儿家,他们陪张金友去了天津。4月30日,张金友又要去天安门、中南海等地上访,他们就带张金友去了恭王府游玩。8、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和2015年,他和其他工作人员四次到北京去接在京非访的张金友。2015年6月初,他和李某1等人去北京接张金友,张金友提出给他5000元钱即保证两个月不到北京非访,为了做好稳控工作,李某1给了张金友5000元钱。9、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实,2014年和2015年,他和李某1、王某1等人多次到北京接在京非访的张金友。2015年10月,张金友又到北京非访,提出每天给他100元生活费,并给他儿子安排工作,否则就不回宁城,在北京非访。李某1答应给张金友20000元钱,张金友才回宁城。10、证人赵某、万某、白某、孙某、崔某、谷某、刘某2的证言证实,自2013年至2015年,他多次去北京接在京上访的张金友。张金友提出政府给付生活费,并给其儿子安排工作,否则就到中南海等地非访,给当地政府”记账”。11、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5日,刘某1等人到北京接在京上访的张金友,他和刘某3等人协助做张金友的工作。张金友不同意回宁城,声称要在北京将事情闹大。12、证人张某4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5月18日,他和其他工作人员到北京接在京上访的张金友。5月19日中午休息时,张金友到新华门非访,提出要政府给其生活费,并给其儿子安排工作,否则就去闯中南海,继续在京非访。13、证人刘某3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他是宁城县公安局在京工作人员。2013年至2015年,张金友多次在京非正常上访。14、协议和收条证实,上诉人张金友于2015年6月5日和8月6日,各收取李某1人民币5000元,并承诺收款后两个月内不到北京上访。15、收款条证实,上诉人张金友于2015年10月13日收到李某1人民币20500元,并承诺三个月内不上访。16、举报信证实,2015年4月24日,张金友、王希昌、张子发三人向政府举报村主任王利成涉嫌贪污。17、宁信联办字[2015]5号文件、现金支出单据及息诉罢访承诺书证实,2012年,张金友砖厂因非法占地被宁城县国土资源局处罚,砖厂停产。张金友为此多次上访、非访。宁城县政府与张金友于2015年2月28日达成协议:政府给付被告人张金友救助、补偿款人民币45万元,此款于2015年4月1日前付20万元,2016年4月1日前付15万元,2017年4月1日前付10万元;张金友息诉罢访。张金友签订了息诉罢访承诺书,并于2015年4月18日支取人民币20万元。18、训诫书证实,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1日,上诉人张金友8次到中南海周边非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19、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4年7月31日,上诉人张金友因到北京市朝阳区××里联合国开发署前上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20、宁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4年至2015年,张金友因多次到中南海周边上访,被宁城县公安局处以警告和行政拘留。21、赤峰市驻京信访工作组情况说明证实,自2014年4月3日至2015年6月1日,上诉人张金友至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27次。22、宁国土资罚字[2012]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申请书、行政裁定书证实,因上诉人张金友经营的宁城县俊盛红砖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红庙子村八组集体独立工矿用地39.22亩,宁城县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7月2日作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39.22亩,恢复土地原状,罚款人民币52292元”的处罚决定。2012年11月13日,宁城县国土资源局向宁城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2年11月19日,宁城县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23、《被告人张金友与村民王希昌、张子发的联名举报材料》、《关于反映天义镇红庙子村委员会主任王利成有关问题的初审报告》、信访案件反馈情况表证实,上诉人张金友等人举报的问题,宁城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已经组成调查组进行了调查,并于2015年5月14日已反馈给举报人与上诉人张金友的联名举报人王希昌和张子发。24、户籍信息,证实了上诉人张金友的自然身份情况。25、上诉人张金友供述,1996年,他和姜凤阁、张福财等人在××村建了砖厂。2000年,姜凤阁等人撤出,砖厂由他自己经营。2013年,因他非法占用土地39.22亩,砖厂被宁城县国土资源局停产。他因此开始进京上访。他曾到国土资源部、国家信访总局、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等处上访,后又到中南海周边、天安门、国家领导人驻地及联合国开发署等处非访。他因在京上访,被北京警方训戒多次。他到北京上访有二三十次,都是因为砖厂赔偿和村长王利成贪污的问题,他要求县政府赔偿其停产损失280万元。2015年2月,宁城县政府同意给他45万元补偿款,他签订了息诉罢访承诺书。他收到20万元补偿款后,又到北京上访。政府工作人员到北京接他,他提出给他解决生活费和给他儿子安排工作、上五险一金的要求,如果不解决,他就上访。因他在北京上访不回宁城县,政府接访人员李某1分三次给他生活费30500元,他也保证三个月不进京上访。(二)合同诈骗的事实宁城县俊盛红砖有限公司(原名为宁城县红庙子胜利砖厂、宁城县俊盛砖厂,以下简称俊盛公司)由上诉人张金友和姜凤阁、张海枝、张福财、李国平等五人于1996年投资成立,建厂之初,张金友与原榆树林子乡红庙子村第八村民组签订《土地使用转让合同》一份,砖厂租用第八村民组土地60亩。使用期限自1996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日,使用费每年15000元。至2000年姜凤阁、张海枝、张福财、李国平均撤出砖厂。其后,俊盛公司工商登记经营者为张俊盛,实际由上诉人张金友和其妻子杨春雨经营。2012年6月,姜凤阁等人多次实名举报俊盛公司非法占地并到宁城县国土资源局及县政府上访。2012年7月2日,宁城县国土资源局对俊盛公司进行了立案查处,因上诉人张金友经营的俊盛公司非法占用红庙子村八组集体独立工矿用地39.22亩而作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39.22亩,恢复土地原状,罚款人民币52292元”的处罚决定。2012年11月13日,宁城县国土资源局向宁城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2年11月19日,宁城县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2012年9月的一天,俊盛公司的烧窑工李某2找其老乡李某3说,张金友和杨春雨经营的砖厂要对外承包,问李某3是否承包。李某3来到砖厂问张金友两口子是否有外债,杨春雨告诉李某3有点不多,跟你承包砖厂没关系。2012年10月8日,李某3向上诉人张金友和其妻子杨春雨预付承包费5万元,2012年10月27日预付承包费20万元。2012年11月7日宁城县俊盛红砖有限公司成立,上诉人张金友为法定代表人,投资者为张金友及其妻子杨春雨和张俊盛,营业期限自2012年11月7日至2032年11月6日。2012年11月14日,经申请执行人罗某申请,宁城县法院裁定查封了俊盛公司非真空挤砖机一台,2012年12月4日查封俊盛公司砖窑一座。2012年12月10日,在上诉人张金友家,张金友与其妻杨春雨(另案)隐瞒其经营的俊盛公司因非法占地被处罚和公司部分设备被法院查封的事实,与李某3签订了《俊盛红砖有限公司砖厂承包合同》,将砖厂承包给李某3,2013年1月17日,李某3向张金友及其妻杨春雨支付承包费25万元,2013年3月8日支付承包费15万元。合同签订后,李某3从阜新拉来真空挤砖机等设备进入俊盛公司,雇人维修设备和砖窑,并开始储备煤矸石为来年生产作准备。2013年3月11日,上诉人张金友及其妻子杨春雨的债权人向宁城县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宁城县人民法院以(2013)宁民保字第025号裁定书查封了宁城县俊盛红砖有限公司的变压器一台、红砖坯子100万块、大罐2个、水皮车9台、装窑车6台,拖拉机1台,切皮机、小块机各一台,粉碴机一台。此时李某3得知了俊盛公司的大窑等被查封和因非法占地受到处罚的情况,因俊盛公司的主要财产被查封及非法占地被处罚,合同无法继续履行。2013年3月13日,上诉人张金友的妻子杨春雨与李某3经协商俊盛公司未被查封的部分设备折价40900元给李某3,李某3将这些财产连同自己带到俊盛公司的设备拉回阜新撤出俊盛公司,俊盛公司自此停产倒闭。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李某3的报案笔录证实,2012年的9月份,凌源市大王杖子乡烧锅村的李某2给我联系的宁城县的张金友,张金友有个砖厂叫宁城县俊盛红砖有限公司要往外承包,我就到宁城县天义镇俊盛公司去考察,当时砖厂正在生产,李某2跟我说,张金友得病了,砖厂是张金友的妻子杨春雨管理,我就和张金友夫妻谈砖厂承包的事,谈了有五次谈成的,当时我特意问张金友夫妻砖厂有没有外欠账,张金友夫妻都说没有。最后在2012年12月10日我以我个人名义和俊盛公司在宁城县张金友的家签订的砖厂承包合同。出租方是宁城县俊盛红砖有限公司,签字是张金友和杨春雨,承包方是我签的字。去年冬季我找人对砖厂设备进行修理时才发现,张金友俊盛公司的39.22亩土地、大窑、制砖的主机都被宁城县人民法院查封,2013年砖厂的变压器、砖坯子、拖拉机等设备又被宁城县人民法院查封。到现在我承包的砖厂一天也没生产过,我才知道被张金友夫妻俩骗了。张金友、杨春雨隐瞒了砖厂被法院查封的事实,骗取其承包费人民币65万元。2、证人李某2证言证实,2012年6月的一天,他给李某3打电话,说张金友的砖厂要对外承包。李某3来砖厂看了几次后,承包了张金友的砖厂。3、同案犯杨春雨的供述证实,2012年12月10日,她和她丈夫张金友在自己家和李某3签订的承包合同,将自己经营的红砖厂承包给李某3,收了李某3承包费人民币65万元。她没有将宁城县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7月2日作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39.22亩,恢复土地原状,罚款人民币52292元”的处罚决定和宁城县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告诉李某3。4、证人李某6的证言及收条证实,2013年1月,李某3汇给他砖厂承包费人民币10万元,他将此款转给了张金友。5、证人张某5的证言证实,宁城县俊胜砖厂实际经营者是张金友,他只是顶名,不参与砖厂经营管理。6、证人李某7的证言证实,2012年末,李某3找他维修宁城县俊盛红砖厂的砖窑。7、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因张金友和杨春雨欠她煤矸款,宁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4日、12月4日查封了张金友砖厂的一台非真空挤砖机和一座砖窑。8、证人刘某4的证言证实,因张金友和杨春雨欠她煤矸款,宁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6日查封了张金友砖厂的55万块砖坯子。9、俊盛红砖有限公司砖厂承包合同证实,2012年12月10日,张金友、杨春雨与李某3签订砖厂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张金友、杨春雨将砖厂的厂房、场地及附属设备(机械设备、电瓶车、电器、大窑、802推土机等)承包给李某3,承包期5年。10、收条四枚证实,上诉人张金友及其妻子收到李某365万元的事实。11、宁国土资罚字[2012]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申请书、行政裁定书证实,因张金友经营的宁城县俊盛红砖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红庙子村八组集体独立工矿用地39.22亩,宁城县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7月2日作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39.22亩,恢复土地原状,罚款人民币52292元”的处罚决定。2012年11月13日,宁城县国土资源局向宁城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2年11月19日,宁城县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12、(2012)宁执字第01267、01267-1号执行裁定书证实,2012年11月14日查封俊盛公司的非真空挤砖机一台,2012年12月4日查封砖窑一座。13、(2013)宁民保字第025号民事裁定书证实,俊盛公司变压器等财产被查封的情况。14、设备清单证实,李某3与杨春雨经协商拉走俊盛公司价值40900元的设备。15、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2016)辽0904刑初71号刑事判决书和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证实,上诉人张金友的同案犯杨春雨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被告人杨春雨退赔李某3承包费65万元。16、上诉人张金友供述和辩解证实,他和杨春雨在自己家与李某3签订的承包合同,将自己经营的红砖厂承包给李某3,收了李某3承包费人民币65万元。他没有将宁城县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7月2日作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39.22亩,恢复土地原状,罚款人民币52292元”的处罚决定和宁城县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告诉李某3。本院认为,上诉人张金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俊盛公司因非法占地被处罚和砖窑、砖机被查封的事实,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李某3承包费60.9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上诉人张金友举报王利成贪污等行为经相关部门调查予以答复后,仍多次进京非访,并以非法上访向包村工作的镇政府工作人员施加压力,索要钱财305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上诉人张金友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违法所得应予追缴,返还被害人。关于上诉人提出的曾口头通知被害人砖厂的砖机、砖窑被法院保全的上诉理由,因没有证据能够证实此事,如果被害人知道砖厂砖机、砖窑被法院查封,也不可能承包砖厂,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关于上诉人提出的其曾多次到纪检委询问调查结果,因没有给其答复,所以才上访的上诉理由,经查,纪检部门已将调查结果反馈给上诉人及其联名举报的王希昌、张子发,上诉人仍以给其儿子安排工作和索要生活费为由进京非访,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磊审 判 员 乌 江代理审判员 胥亚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文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