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2执52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卢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俊,徐亮,张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02执52之一号申请执行人卢俊。被执行人徐亮。被执行人张容。关于申请执行人卢俊与被执行人徐亮、张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鄂0702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本院已依法扣留被执行人在湖北梧桐湖新区鲊洲村的房屋待拆迁款800000元。且本院依法向银行、房产、车管、工商等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本案无法继续进行,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终结本次的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702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徐亮、张容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学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利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