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3民初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英与张国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英,张国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3民初756号原告:王英,女,生于1975年4月13日,住四川省犍为县。被告:张国红,男,生于1982年5月5日,住四川省犍为县。原告王英与被告张国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王英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英撤回起诉。审判员 魏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