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123民初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英与张国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英,张国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3民初756号原告:王英,女,生于1975年4月13日,住四川省犍为县。被告:张国红,男,生于1982年5月5日,住四川省犍为县。原告王英与被告张国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王英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英撤回起诉。审判员  魏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