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4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魏善伟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善伟,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4800号原告魏善伟,男,汉族,1975年6月13日出生,住址濮阳县,联系。委托代理人晁志勇,河南卓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060047839B,住所地濮阳市濮上路261号一、二层。负责人李彬,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晓燕,该公司员工,联系。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善伟与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善伟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潘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