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5执13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海沧分局、谌斌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海沧分局,谌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5执13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厦门市环境保护局海沧分局,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滨湖北路19号。法定代表人许特,局长。委托代理人郑彩云,该局干部。被执行人谌斌,男,汉族,1989年2月8日出生,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系厦门市海沧区兴海瑞门窗加工厂经营者,经营地址厦门市海沧区鳌冠村西片7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市环境保护局海沧分局与被执行人谌斌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依法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及房产等财产情况,但均查无相关财产。同时,本院亦���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闽D×××××车辆,但因车辆未实际查扣到位,故暂时无法拍卖处理。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建中代理审判员 方 珺代理审判员 邱胜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颜伟真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