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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民初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翟海勇与温根法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海勇,温根法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636号原告翟海勇,男,汉族,1980年3月14日出生,住武陟县。委托代理人宋中海、王亚威,武陟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温根法,男,汉族,1958年5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常熟市。委托代理人陶建国,焦作市体化示范区律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海勇与被告温根法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翟海勇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海勇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为88元,由原告翟海勇负担。代审判员  邹永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秀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