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2行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启国与西陵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行政征收、行政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启国,西陵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502行初19号原告张启国,男,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被告西陵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二路**号。法定代表人:蒋刚,西陵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主任。原告张启国诉被告西陵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年4月26日受理后,于同年5月2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启国于同年5月19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启国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启国负担。审判长 杨 波审判员 廖健薇审判员 龚 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关 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