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5执19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贺修建、湖北省闽楚木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修建,湖北省闽楚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19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贺修建,男,195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户籍地武汉市江夏区,现住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湖北省闽楚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金槐路235号。法定代表人刘鲁壮,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贺修建与被执行人湖北省闽楚木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的(2016)鄂0115民初8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贺修建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湖北省闽楚木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省闽楚木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贺修建赔偿各项损失97040.2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93元、执行费135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湖北省闽楚木业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无房产及土地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湖北省闽楚木业有限公司公司厂房为租赁性质,厂房内设备已被本院查封,因其设备简陋、老化严重,处置无益。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北省闽楚木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一定期限内难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故应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政权审判员 李 斌审判员 闵运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段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