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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6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徐伟与李渡江、乔礼峰、深圳市鼎峰盛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伟,李渡江,乔礼峰,深圳市鼎峰盛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6261号原告徐伟,女,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被告李渡江,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第三人乔礼峰,男,汉族,户籍地址陕西省。第三人深圳市鼎峰盛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乔礼峰。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之间的占有物返还纠纷已经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徐伟承担。审判员  龚宇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张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