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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2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刘红艳与张继权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红艳,张继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2财保6号申请人刘红艳。被申请人张继权。申请人刘红艳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继权在XX省南方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3%的股权进行冻结,以保障案件判决后能顺利执行。申请人刘红艳以自己所有的湘MM46**大众汽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保障与被申请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在判决后能得到顺利执行,特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申请人刘红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继权在XX省南方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3%的股权。冻结期间,不得办理被冻结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申请人张继权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股权,被申请人张继权不得自行转让。冻结期限为:2017年5月23日-2018年5月22日。案件保全费1270元,由申请人刘红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吴丽红审 判 员  蒋良好代理审判员  周建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雅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