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执1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陈晓峰、方学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峰,方学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2执1030号申请执行人:陈晓峰,男,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景德、马俭俭,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方学博,男,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申请执行人陈晓峰与被执行人方学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行政区划调整,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被撤销,由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方学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晓峰执行款40650元。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晓峰也无法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钧审 判 员 车懿宗代理审判员 胡 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徐冰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