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4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张芝萍与张旭等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芝萍,张旭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41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芝萍,女,1947年4月2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玉成,山东正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旭,男,1976年7月1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兼张旭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忻,男,1973年1月18日出生。上诉人张芝萍因与被上诉张旭、被上诉人张忻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12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张旭、张忻称因争议院落遇拆迁现已被拆除完毕,故申请撤回起诉,张旭、张忻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旭、张忻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12127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张旭、张忻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张旭、张忻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张芝萍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军华审判员 李蔚林审判员 曹 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