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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民初1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钟兆东与蔡桂芳、福建嘉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兆东,蔡桂芳,福建嘉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1792号原告:钟兆东,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畲族,住永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传益,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桂芳,男,197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被告:福建嘉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工路19号综合楼2层202室。法定代表人:王玉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钟兆东与被告蔡桂芳、福建嘉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钟兆东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钟兆东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罗爱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慧敏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