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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31执恢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石广地与被执行人北京元泽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广地,北京元泽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1执恢20号申请执行人石广地,份证号230805195604270636,住黑龙江省佳节木斯市东风区。被执行人北京元泽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宁仁龙,职务:董事长。拜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齐劳人仲字(2015)第1号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北京元泽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没有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执行,此案于二O一六年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O一七年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此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北京元泽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自动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拜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齐劳人仲字(2015)第1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任立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鹏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