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5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北京华风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红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华风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红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5634号原告:北京华风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腾龙家园23号楼2层23-1。法定代表人:王文军,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爱云,女,197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北京华风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代理人:董旭姣,北京元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红艳,女,197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委托代理人:王天任,北京市天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华风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红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华风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华风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华风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闻海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