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22执恢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毛勤书申请执行蒋国献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勤书,蒋国献,吕新生,韩学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22执恢88号申请执行人毛勤书,男,1945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执行人蒋国献,男,1957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执行人吕新生,男,1966年2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执行人韩学义,男,1960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本院在执行毛勤书申请执行蒋国献、吕新生、韩学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蒋国献、吕新生、韩学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蒋国献、吕新生、韩学义的财产线索,应认定被执行人蒋国献、吕新生、韩学义处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状态。申请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本金12490元及利息,实现债权的数额为零元,剩余债权数额为1249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6)牟民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卫平执行员 朱新立执行员 吴 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