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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行终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志海、天津市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志海,天津市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1行终1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志海,男,195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开五马路90号。法定代表人荆宝泽,局长。委托代理人冯亮,天津市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干部。上诉人吴志海因请求判令被上诉人天津市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停止侵权、依法改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并依法依规安置原告被拆迁的住房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4行初20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一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志海曾就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提起过民事诉讼,已有生效民事判决书就此进行裁判。原告吴志海现提起行政诉讼,该诉请亦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且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不能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吴志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收。上诉人吴志海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被上诉人天津市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于2003年8月20日在天津市南开区老城厢地区实行拆迁,有拆迁通告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属行政行为。上诉人虽提起过民事诉讼且已生效,但行政诉讼的标的是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违法,它不能被民事诉讼的生效裁判所羁束。上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标的是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民事诉讼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两种诉讼截然不同,行政诉讼的标的不能被民事诉讼的生效裁判所羁束。上诉人所提行政诉讼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根据本院(2012)一中民四终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业已认定上诉人吴志海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是房屋拆迁时的合法承租人,故其不属于被拆迁人,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且2003年天津市南开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坐落天津市南开区北马路3号房屋进行拆迁,拆迁人为天津市南开区房地产开发公司,现上诉人吴志海要求被上诉人天津市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对其予以拆迁安置,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理据不足,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任桂红代理审判员  韩 宇代理审判员  魏 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芦一峰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