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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0民初2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汶上县义桥镇东徐庄村第一生产组与蔡震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汶上县义桥镇东徐庄村第一生产组,蔡震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0民初2031号原告:汶上县义桥镇东徐庄村第一生产组。负责人:徐敬民,组长。被告:蔡震,男,198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汶上县义桥镇东徐村第一生产组诉被告蔡震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汶上县义桥镇东徐村第一生产组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汶上县义桥镇东徐村第一生产组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汶上县义桥镇东徐庄村第一生产组撤回对被告蔡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7.69元,减半收取计4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佟连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