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3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某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03刑初115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7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初中肄业,打工,家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16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饶市广丰区看守所。辩护人童建火,江西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以饶广检公诉刑诉(2017)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易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童建火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从2016年7、8月份开始,把招嫖小卡片塞进各宾馆房间的门缝内,然后等房间有客人需要时就按照卡片上的电话号码打电话,双方谈好价钱后,就介绍失足妇女就上门服务。周某在2016年11月3日经刘某某介绍在广某区永丰街道荣祥宾馆和失足妇女袁某1以200元一次发生关系。2016年11月4日凌晨,三个失足妇女袁某1、谢某、何某1在海角七号宾馆楼下后,刘某某告诉她们的房间号,然后失足妇女就到海角七号303号准备进行卖淫活动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刘某某和三名失足妇女按五五分成得嫖资,刘某某至今获利一万四千多元。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归案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行政处理罚款现金缴款书,现场照片,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证人何某1的证言,证人谢某、袁某1的证言,证人周某的证言,证人吴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从2016年7、8月至案发之日,通过各宾馆发放招嫖小卡片,后在失足妇女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居中介绍,从中非法获利七千多元,介绍失足妇女卖淫八十多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五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刘某某辩称其获利七千多块钱,其它无异议。其辩护人童建火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系初犯,一直表现良好,没有劣迹,此次犯罪因其法律意识淡薄;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虽然次数达到八十多次,但获利较小,希望法庭充分考虑,对被告人从轻量刑;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缓刑,如判处实刑,判处八个月至一年。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从2016年7、8月份开始,把招嫖小卡片塞进各宾馆房间的门缝内,然后等房间有客人需要时就按照卡片上的电话号码打电话,双方谈好价钱后,就介绍失足妇女上门服务。周某在2016年11月3日经刘某某介绍在广某区永丰街道荣祥宾馆和失足妇女袁某1以200元一次发生关系。2016年11月4日凌晨,三个失足妇女袁某1、谢某、何某1在海角七号宾馆楼下后,刘某某告诉她们的房间号,然后失足妇女就到海角七号303号准备进行卖淫活动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刘某某和三名失足妇女按五五分成得嫖资,刘某某等共获利一万四千多元,其中刘某某至少获利七千元。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归案情况说明,证明侦查机关在海角七号楼梯口当场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的事实。2、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侦查机关依法从被告人刘某某处扣押招嫖小卡片6张某嫖手机卡1张的事实。3、行政处理罚款现金缴款书,证明公安机关依法对袁某1、何某1、谢某、周某行政处罚的事实。4、现场照片,证明侦查机关对被告人发放的招嫖小卡片、手机卡、荣祥宾馆203房间、手机微信红包转账截图进行了现场拍照的事实。5、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证明被告人刘某某出生于1972年10月30日,犯罪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6、证人何某1的证言,证明其从2016年9月份看到一张招嫖小卡片三刘某某的电话号码,就打电话加入了刘某某的卖淫组织,进行卖淫活动。每次都是刘某某到各个宾馆发放招嫖小卡片,由客人与他联系,然后刘某某让我们上门提供性服务,每次性交易价格做一次两百元,包夜五百元,我们和刘某某是五五分账……其大约接客三十来次,提供一次性服务两百元,除去分给老板的钱,其个人盈利了三千多元的事实。证人谢某的证言,证明其、袁某1、何某1三人从2016年9月份通过朋友介绍到刘某某处进行卖淫活动,每次都是刘某某到各个宾馆发放招嫖小卡片,然后由住宾馆的客人与他联系,然后刘某某让我们上门提供性服务,每次性交易价格两百元,我们和老板刘某某是五五分账……其两个月大约二十来次,每次两百元,盈利了两千多元的事实。证人袁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11月3日23点多,其接到老板刘某某的电话,说荣祥宾馆203号房间有客人需要服务,其到了房间看到是一个20几岁的男孩子,那个男人用微信红包发给其200元……我们在荣祥宾馆203房间床上发生了一次性交易,后其坐老板刘某某的电动车回其住的地方,到了其用微信发给老板刘某某100元钱,又过了一会接到老板刘某某的电话,叫其和谢某,还有一个不认识的女孩一起到海角七号宾馆303房间……其来了两个多月,每个星期接到五至六次性交易,每次150元至200元,总共接了30多次的事实。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1月3日晚上10时许,其在荣祥宾馆开了房间睡觉……其看到房卡上面有一个美容休闲的电话,其就打电话过去询问服务,接电话的是一个男的,电话讲好小姐做一次200元,打完电话差不多过了二十多分钟,就有一个女的过来敲门,那个女的进来说服务一次200元,付钱是微信支付的……做了大概20分钟左右就好了,然后那个女的就走了,大概过了半个小时后那个女的就带着公安民警到这里的事实。证人吴某的证言,证明经常有一个男的把招嫖小卡片塞到宾馆房间门缝里面的事实。7、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是2015年7、8月份开始从事到处到广某的几个宾馆开始发放招嫖广告的小卡片,其手底下有三个失足妇女……具体是其把招嫖卡片发到宾馆房间的门缝里面,然后等房间客人有需求打卡片的电话,在电话中谈好价格,其把三个失足妇女带到宾馆楼下告诉她们房间号,做完一单其跟失足妇女都是五五分成,基本上都是其接送失足妇女的……有人打其号码叫其带个失足妇女到荣祥宾馆203房间,谈好200元一次,其手下失足妇女袁某1去接客,袁某1回来后,用她的微信发了100元红包给其。然后又接到海角七号303房间顾客的电话,但其送三个失足妇女到海角七号303房间准备上门服务时就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的事实。8、辨认笔录,证明谢某辨认出何某1;何某1辨认出谢某;周某辨认出袁某1;刘某某分别辨认出何某1、袁某1、谢某;袁某1辨认出刘某某;谢某辨认出刘某某的事实。9、视听资料,证明侦查机关取证程序合法,被告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本案经过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和质证,证据来源合法,且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从2016年7、8月至案发之日,通过各宾馆发放招嫖小卡片,后在失足妇女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居中介绍,从中非法获利共一万四千多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介绍失足妇女卖淫八十多次,是一个概数,将其作为情节严重缺少事实与法律上的依据,但在量刑上可适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且获利较少,又系初犯,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应意见与上面相同的予以采纳。现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确定之日起立即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4日起至2018年2月3日止。)二、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7000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周剑峰人民陪审员 刘祖福人民陪审员 阮廷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徐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