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235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伏长秀与陈世全、李中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伏长秀,陈世全,李中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2352号之二申请人:伏长秀,女,1956年12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超人,四川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世全,男,1952年11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被申请人:李中秀,女,1956年10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明,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罗星洪,男,1954年7月18日出生,四川省广元市。本院在审理伏长秀与陈世全、李中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伏长秀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世全、李中秀的财产在100万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伏长秀与担保人罗星洪自愿以其共同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道×号×栋×单元×层×号房屋产权为此次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伏长秀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陈世全、李中秀共同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街×号×栋×单元×层×号房产(权0×××××5,建筑面积146.42平方米)予以查封。以上保全财产以100万元为限。二、对申请人伏长秀与担保人罗星洪共同所有的位于成都市×街道×道×号×栋×单元×层×号房产(权0×××××7)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期限三年。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税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春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