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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7101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与被申请人王慧颖、杨延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王慧颖,杨延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7101民初239号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552434894N,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165号广汇中天广场。法定代表人:赵大庆,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秀,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英,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1:王慧颖,女,汉族,1984年5月13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被申请人2:杨延杰,男,汉族,1984年6月2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与被申请人王慧颖、杨延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王慧颖、杨延杰名下价值668341.58元的银行存款、固定资产、股权投资及其他财产;查封被申请名王慧颖、杨延杰名下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安宁渠路XXX号中航翡翠城XXX栋X层X、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安宁渠路XXX号中航翡翠城XXX栋X至X层X的房产。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在被申请人财产保全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慧颖、杨延杰名下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安宁渠路XXX号中航翡翠城XXX栋X层X的房产(按份共有房产证号为:乌房权证高新字第XXXXXXXX**、乌房权证高新字第XXXXXXXX**;查封期限:3年)。二、查封被申请人王慧颖、杨延杰名下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安宁渠路XXX号中航翡翠城XXX栋X至X层X的房产(按份共有房产证号为:乌房权证高新字第XXXXXX**、乌房权证高新字第XXXXXXX**;查封期限:3年)。案件申请费3861.71元,(暂)由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  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茹克沙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