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景县鑫鑫气体站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景县鑫鑫气体站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催1号申请人:景县鑫鑫气体站,地址:景县杜桥乡常庄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1127554494989C。负责人:张根松申请人景县鑫鑫气体站因承兑汇票(票号为:3050053/2077384,票面金额:贰万肆仟元整)的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于2017年2月21日发出公告,督促利害关系人在七日内申报权利。申请人景县鑫鑫气体站于2017年5月23日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公示催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费200元、公告费260元,由申请人景县鑫鑫气体站负责。审判员 陈忠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温明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