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祁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光亮借款借款合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3)祁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刘光亮。被执行人:郭昌海。被执行人:张安英。关于申请执行人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光亮、郭昌海、张安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祁县人民法院(2012)祁商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光亮、郭昌海、张安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刘光亮、郭昌海、张安英还申请人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申请执行书,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刘光亮、郭昌海、张安英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申请人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祁县人民法院(2012)祁商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的内容已撤回申请,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