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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民初4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任城支行与高萍、李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任城支行,高萍,李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407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任城支行,住所地济宁市太白东路69号。被告:高萍,女,198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李峰,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任城支行与被告高萍、李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任城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任城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仙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志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