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4执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张文明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明,吕祖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4执1010号申请执行人张文明被执行人吕祖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仙商初字第0090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吕祖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吕祖田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吕祖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吕祖田(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19的存款人民币76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张文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钧荀 来自: